公司在存续期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多多少少都会出现业务做了,应收款项却收不回来的情况。如果经过催收、诉讼等多重努力,仍然无法回收,请不要把这些应收款项放在账面上摆烂,处理掉它!
及时处理掉它,还能够让它发挥点余热,让它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损失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哪些情况下,可以处理掉它,且能够在税前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呢?现行的政策已经为你规定得明明白白了。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可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确认,它们包括:
1、基础文件:交易业务双方约定相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这是不可或缺的,是应收款项真实性的保证。
2、债务人已经玩完,不可能再有能力付款的情况,有三种情形对应三种证据材料:
(1)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2)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3)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这一条针对的是自然人债务人);
3、债务人还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够全款支付,要打折扣,包括三种情形对应三种证据材料:
(1)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2)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3)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另外,企业逾期三年以上,或者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