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讨债公司阐述行政复议第三人起诉案件中起诉条件的判断
姚甲与姚乙、刘某对林地权属产生争议。2021年4月,姚甲以姚乙、刘某作为被申请人,向四川省古蔺县二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二郎镇政府)申请依法确认涉案林地归其所有。2021年9月15日,二郎镇政府作出〔2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涉案林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姚甲所有。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后,刘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古蔺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蔺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姚乙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行政复议。古蔺县政府受理后,通知姚乙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姚乙按规定提交了部分证据。2021年12月24日,古蔺县政府作出〔2021〕39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二郎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载明:第三人姚乙未提出书面答复,但提供了向二郎镇政府提交的申请、林权证复印件、林权登记勘验图复印件、林地现场图片等材料。该行政复议决定在“本机关认为”部分载明:申请人、第三人姚乙无80年代初相应的证据证明享有争议林地权属,2008年换发林权证是基于80年代初落实林业两制时的林地登记,申请人、第三人姚乙取得争议林地权属无权源依据,且2008年的林权登记操作不规范,四邻人未到现场核实签字,登记混乱,无法反映登记与现场情况,故不能采信该证据。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姚乙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二郎镇政府作出的〔2021〕1号行政处理决定、古蔺县政府作出的〔2021〕39号行政复议决定,涉案林地归属姚乙所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是林地权属纠纷,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乙是否完成了复议前置程序进而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法定复议前置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未申请行政复议,但已经作为复议程序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认定第三人具备经过复议前置程序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
来源: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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